第十二条 平台成员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平台《管理办法》,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维护平台团结,共同推进科普事业创新发展。
(二)平台成员应由与科普产业相关联和以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组成;
(三)各平台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除项目(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平台与平台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三条 平台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平台成员单位的基本权利:
01.参加平台全体成员的各类会议,参与平台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
02.有权就平台应组织实施的项目、平台的发展提出建议;
03.对平台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
04.有权以优惠方式分享平台的信息、组织、专家、人才、设备等资源和发展机遇,优先优惠参加平台举行的各种交流、培训、竞赛、展示、推广等活动;
05.合理分享平台建设发展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06.在不影响平台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平台。
(二)平台理事单位的权利:
除了享有平台成员单位的基本权利,还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平台组织委员会会议;
2.出席平台组织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有关活动;
3.享有优先协办平台重要活动的权利;
4.有权向平台秘书处推荐自身优秀科普产品、科技成果、企业产品,经秘书处审议通过该资源将纳入平台产品、成果推荐、推广目录。
(三)平台常务理事单位的权利;
在以上(一)、(二)项权利的基础上,
01.享有优先承办平台重要活动的权利;
02.享有优先参与平台重点科研项目的权利;
03.享有提请并牵头创办专业性机构的权利。
(四)平台副理事长单位的权利:
在以上(一)、(二)、(三)项权利的基础上,
01.享有优先发起平台重大活动的权利;
02.享有优先牵头或主持平台重点科研项目的权利;
03.享有优先提请并牵头创办区域性或专业性机构的权利;
04.享有提请并牵头创办平台分中心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平台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平台成员单位的基本义务:
01.以推动平台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平台成员共同利益,为平台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出力,推进平台建设
02.拥护和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平台组织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平台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03.全力维护平台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平台名义从事有损平台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04.指定专人负责与平台秘书处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05.按时缴纳共建服务费(政府机构、专业团体、部分事业单位除外);
06.加大对自身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平台组织委员会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07.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平台成员不得随意退出平台。一旦被批准退出平台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目标的实现,否则须承担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08.不设置障碍影响平台技术成果的转移、推广和科普活动。
(二)平台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单位的义务:
在履行平台成员单位基本义务的前提下,做到:
01.按时缴纳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单位等级的共建服务费;
02.按照平台组织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平台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多的技术、人才和物力保障;
03.适当承担平台组织的公益科普活动;
04.在平台的创新发展中担当更大的责任。
第十五条 平台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一)加入程序
01.向平台秘书处索取平台加入申请书;
02.向平台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平台加入申请书及单位资质复印件;
03.平台秘书处负责审定;
04.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共建服务费;
05.成为平台会员,由平台组织委员会颁发平台成员证书;
06.如加入单位有意成为平台副理事长单位,需通过秘书处组织的资质考察,由平台理事长会议批准。
(二)平台成员的退出
01.平台成员退出平台,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补齐应交的共建服务年费,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报理事长会议批准;
02.平台成员退出后,向平台缴纳的共建服务费不予退还;
03.平台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平台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04.平台成员退出后,五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平台。
(三)平台成员的除名
平台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提请理事长会议决定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或平台其他管理规定的;
2.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3.不执行平台组织委员会决议的;
4.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第十六条 平台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平台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一)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二)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三)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